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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能上高2x1000MW清洁煤电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时间:2023-06-09

江西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江西赣能上高2x1000MW清洁煤电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赣发改能审专〔2023〕31号,详情如下: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对江西赣能上高2x1000MW清洁煤电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2022〕8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省节能中心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宜春市上高县芦洲乡,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100亿千瓦时,电厂年用电量3.92亿千瓦时(厂用电率3.92%),年对外供电量96.08亿千瓦时。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372336.79/101198.39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供电煤耗265.26克标煤/千瓦时。

四、宜春市要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加强项目用能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挖掘存量空间,有效化解该项目对本市“十四五”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影响,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1.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2.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七、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我委将适时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进行跟踪检查。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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