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导读
来源:亮报
时间:2024-05-17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包括10章42条,明确规定了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和内容,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注册管理、干预与中止、争议处理、信息公开与披露,以及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办法》修订必要性日益凸显。
此次《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是明确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整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三是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四是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表述。基于近年来实践情况,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和类型进一步多样化,着眼未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电力市场规则应为一整套互相衔接、完整有序的规则体系,由1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N个配套规则组成。《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五是增补监管措施。结合近年来电力市场监管实际和电力市场发展需求,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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