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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唐山中邦与港陆钢铁签署补充合同

来源:郴电国际

时间:2024-07-23

7月23日,郴电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唐山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邦”或“中邦公司”)与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钢铁”或“港陆公司”)于2005年签订《唐山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厂供气合同》。

随着市场变化以及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唐山中邦与港陆钢铁基于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在遵化市政府和郴州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见证下,经友好协商于2024年7月19日签订了《<唐山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投资建厂供气合同>之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主要条款变更情况如下:

1.原合同“4.价格”项下4.1、4.2、4.3、4.4、4.5变更为:“4.1气氧0.52元/Nm³,超过标准用量部分,气氧按0.4元/Nm³结算;4.2气氮0.15元/Nm³,超过标准用量部分,气氮按0.12元/Nm³结算;4.3气氩2.68元/Nm³;4.4电费:0.48元/KWh。4.5上述4.1,4.2,4.3和4.4价格不包含增值税(且无其他费用),按国家政策,气费增值税由港陆公司承担,电费增值税由中邦公司承担。”原合同“4.价格”项下其他约定不变。

2.原合同“5.结算及付款”项下5.4.2及5.4.3以及“7.无法使用与无法供应”项下7.2条变更,对违约支付补偿金、收取延迟支付利息以及赔偿金等条款进行重新约定。

3.原合同8.1条款变更为:“8.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从原2026年8月31日止变更至2031年12月31日止。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加8.4条款:合同期满后,中邦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及账面残值依据中邦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港陆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

5.补充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原合同为准。

公告指出,补充合同虽然较原合同中的供气价格有所下降、购电价格有所上调,短期内会对唐山中邦业务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将合作期限延长5年多时间增加了盈利周期,提升了唐山中邦的持续盈利能力。预计上述事项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全面理顺了合作机制,供气收入得到了保证;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唐山中邦的潜在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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