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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243号)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5-08-13

2025年7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243号)》。

文件指出,新建甘孜南500千伏变电站,主变终期4×120万千伏安,本期3×120万千伏安。

扩建乡城500千伏变电站500千伏出线间隔3个,水洛500千伏变电站500千伏出线间隔1个。

新建甘孜南—乡城Ⅰ、Ⅱ回500千伏架空线路121千米。其中,同塔双回架设2×4.2千米,单回架设56.3+56.3千米,导线截面4×720平方毫米。

新建乡城—水洛Ⅲ回500千伏架空线路130千米,其中,同塔双回单侧挂线0.5千米,单回架设129.5千米,导线截面4×630平方毫米。

工程总投资250615万元,其中资本金50123万元,占比20%,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能源〔2025〕243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报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呈批核准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川电发展〔202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403-510000-04-01-861253)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为满足甘孜南部地区新能源电力送出需要,促进地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同意建设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甘孜州乡城县、稻城县;凉山州木里县。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新建甘孜南500千伏变电站,主变终期4×120万千伏安,本期3×120万千伏安。

(二)扩建乡城500千伏变电站500千伏出线间隔3个,水洛500千伏变电站500千伏出线间隔1个。

(三)新建甘孜南—乡城Ⅰ、Ⅱ回500千伏架空线路121千米。其中,同塔双回架设2×4.2千米,单回架设56.3+56.3千米,导线截面4×720平方毫米。

(四)新建乡城—水洛Ⅲ回500千伏架空线路130千米,其中,同塔双回单侧挂线0.5千米,单回架设129.5千米,导线截面4×63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250615万元,其中资本金50123万元,占比20%,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新建变电站和架空线路用地取得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0002025XS0004516号);利用在运变电站预留场地扩建间隔,不新增建设用地。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甘孜州委政法委员会《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中共木里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甘孜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凉山木里段)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备案意见》(木政法〔2025〕1号)。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请甘孜州、凉山州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规〔2025〕5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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