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法规

四川公开征求《四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时间:2025-08-21

8月18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服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建立优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能量市场的统筹衔接,推动电力辅助服务价格规范形成、费用有序传导,服务四川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四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注册、运行、结算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其中,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水电、火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参照本规则中虚拟电厂相关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其中可控指具备接受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控制的能力。

参加低谷调峰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额定容量不低于300兆瓦。独立储能最大充/放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虚拟电厂的负荷可调整容量不低于5兆瓦、连续调增能力不低于30分钟,调峰响应时间不大于15分钟。负荷类虚拟电厂不参与低谷调峰市场。

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pdf

特别声明

国际电力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电力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电力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电力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