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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5-12-31
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其中提到,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中各类辅助服务交易组织、调用、考核、补偿、结算和监督管理。未纳入本规则的辅助服务,按照《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甘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
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是指满足电力市场
要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火电、水电、新型经营主体等可调节资源。
新型储能(以下简称“储能”)根据接入电网地点可以分为电网侧储能、电源侧储能、用户侧储能。其中,电网侧储能可以独立主体身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电源侧储能可以与发电机组视为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电网侧储能是指直接接入电网的储能设施,其充电功率应当在 1 万千瓦及以上、持续充电 2 小时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和自动发电控制功能(AGC),并以独立主体身份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向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储能设施。
电源侧储能是指在电源企业计量出口内建设的储能设施,与发电机组视为整体,向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储能设施。
用户侧储能是指在电力用户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由电力用户自行进行充、放电管理,暂不允许向电网反向送电。
附通知: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
甘监能市场〔2025〕213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
为保障甘肃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等文件要求,结合甘肃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和新型电力系统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了《甘肃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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