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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来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6-08-05
7月31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四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江西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之前,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分为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类。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其中明确,拥有自备电厂用户的自发自用电量要公平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补贴标准为0.0199元/千瓦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征收。
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四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2026〕48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77号)精神,现就做好江西电网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之前,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分为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类。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拥有自备电厂用户的自发自用电量要公平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补贴标准为0.0199元/千瓦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征收。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管理处)。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平稳推进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相关执行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3〕299号)同步废止。
附件:江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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