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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08

储能头条获悉,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该《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经营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发电侧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二次调频系统、调压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系统以及涉及网源协调的有关设备、系统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他并网主体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网主体改变其涉网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有关技术性能参数。

原文如下:

图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决策部署,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对现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ianguanerchu@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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