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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21
10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手段在创新监管、破除信息壁垒、规范交易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等。
文件指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标基于经营主体公共信用状况及市场交易行为建立,由一级、二级、三级指标组成。
根据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信用评价综合得分(85, 100],为“A”级;(70,85],为“B”级;(40,70],为“C”级;[0,40],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为“D”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电力市场信用评价不能为“A”级。
其中,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分为参评信息归集、评价计算、评价结果公示、异议申诉、评价结果发布等环节。
按照“谁结算、谁评价”的原则,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自动核算相关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本省得分,每个评价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评价周期的信用评价指标本省得分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相关经营主体,组织开展得分及信用信息核对;次月5日前,按照统一规范,将核对后的本省得分及相关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北京或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市场实际,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807277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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