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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21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规范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监督与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工作,我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807273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zgz@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wps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10月15日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行为,提升许可管理及服务质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 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监督与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承担。

第四条  派出机构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小组成员名单向资质中心报备。

第五条  行政许可工作监督与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工作监督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办理时限、审查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

(三)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五)是否依法履行公示、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六)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许可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展事中事后核查;

(七)是否规范开展行政许可服务;

(八)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完整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九)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信用修复申请;

(十)行政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派出机构应统一使用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辖区行政许可工作,初审、复审、决定等各环节分离审查;行政许可审批人员应专人专岗专责,不得随意调换、代行已分配确定的许可审批任务。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依托系统开展电子监督;

(二)对行政许可依法合规审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四)向有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调阅核查有关材料;

(五)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并将监督工作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中如发现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相关派出机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服务评价

第十二条  为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行政许可服务情况采用以企业和群众对许可服务满意度评价为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务服务情况查评为补充的许可服务“好差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应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对许可服务情况作出满意度评价,包括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行政许可服务评价属于误评或恶意差评的,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评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并予以确认,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系统。资质中心对材料予以核验,核验通过后认定该评价无效。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综合点评指社会大众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作出的综合性评价。派出机构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情况查评指资质中心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自评和对派出机构许可服务情况开展调查。

(一)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自评。重点包括新出台的利企惠民许可政策落实情况、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许可服务情况等事项;

(二)对参与评价的持证企业开展回访调查。重点了解派出机构许可服务便利度、群众满意度和差评整改等情况。

对政务服务情况查评中发现的问题,资质中心应及时反馈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涉及的许可服务“好差评”综合评价机制及有关格式文本,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0〕5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优化调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好差评”评价指标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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