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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招标公告
来源:电力能源招标网
时间:2025-07-22
近日,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批逆变器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根据公告,项目规模为:标段一50-150kW组串式逆变器标段: 框架有效期内 华电集团 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150kW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标段二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标段: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及以下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
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批逆变器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CHDTDZ007/18-ZJ-030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批逆变器框架采购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法人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各新能源建设项目现场。
2.2项目规模: 标段一50-150kW组串式逆变器标段: 框架有效期内 华电集团 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150kW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标段二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标段: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及以下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
2.3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批次框架协议生效之日止,有效期以二者中后到为准,招标人视情况可提前终止执行。
2.4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1)光伏并网逆变器及汇流箱-50-150kW组串式逆变器(CHDTDZ007/18-ZJ-0302): 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150kW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
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批次框架协议生效之日止,有效期以二者中后到为准,招标人视情况可提前终止执行。
招标人不保证本次框架招标实际采购数量与金额,对实际采购数量与招标范围的差异不承担责任,框架的具体采购量可能低于或超过预估采购规模,但不得超过预估采购规模的20%,具体采购量以华电集团各项目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保留部分项目不纳入本次框架采购的权利。
(2)光伏并网逆变器及汇流箱-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CHDTDZ007/18-ZJ-0303) 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新能源建设项目所需的所有50kW及以下的组串式逆变器,预估采购规模为0.6GW。
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或至下一批次框架协议生效之日止,有效期以二者中后到为准,招标人视情况可提前终止执行。
招标人不保证本次框架招标实际采购数量与金额,对实际采购数量与招标范围的差异不承担责任,框架的具体采购量可能低于或超过预估采购规模,但不得超过预估采购规模的20%,具体采购量以华电集团各项目实际需求为准。招标人保留部分项目不纳入本次框架采购的权利。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光伏并网逆变器及汇流箱-50-150kW组串式逆变器】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为设备制造商的,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累计具有0.5GW的1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的国内合同业绩。上述标段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资格条件的供货清单、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
说明:合同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实际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9.投标人为授权经销商的,其投标设备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业绩要求,必须提供所投标设备制造商对其出具的对投标标段的唯一授权。对同一个品牌的设备:如果设备制造商和其授权经销商同时投标的,授权经销商的投标无效;如果两家及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经销商同时投标,否决该品牌全部投标。
10.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光伏并网逆变器及汇流箱-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为设备制造商的,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累计具有0.5GW的150kW及以下组串式逆变器的国内合同业绩。上述标段业绩证明材料需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资格条件的供货清单、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
说明:合同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实际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9.投标人为授权经销商的,其投标设备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业绩要求,必须提供所投标设备制造商对其出具的对投标标段的唯一授权。对同一个品牌的设备:如果设备制造商和其授权经销商同时投标的,授权经销商的投标无效;如果两家及以上具有有效授权的经销商同时投标,否决该品牌全部投标。
10.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到2025-07-2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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